新华网杭州6月18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致“最美镇村干部”王青意、蔡福想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大中型拖拉机从平阳县腾蛟镇驶往水头镇方向。
当日22时21分,他驾车途经230省道平阳县腾蛟镇南陀村路段。此前,在此路段有一名孕妇在横穿马路时被轿车撞倒,司机逃逸,夜访回家的镇村干部王青意和蔡福想路过,马上对该名孕妇进行救助。
不幸的是,苏某因夜间车速过快,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注意该路段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驾车撞向3人,并碾压路面伤者,造成王青意、蔡福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苏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主动缴纳赔偿款押金5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的亲属与两名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各45.8万元;赔偿款押金5万元,由双方各领取一半。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苏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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